第75835998号“九紫岩霸王”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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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夷山市永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星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夷山市永鹏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星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35998号“九紫岩霸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紫岩霸王”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80297号“岩霸”、第49277279号“岩霸”、第64051730号“岩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红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米;米果(膨化食品);地瓜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5998号“九紫岩霸王”商标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红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米;米果(膨化食品);地瓜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