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9909号“房州杜家小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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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6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周义香
委托代理人:金维度(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房县杜虎餐饮农家院
异议人周义香对被异议人房县杜虎餐饮农家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9909号“房州杜家小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房州杜家小院”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0303号、第38009171号“杜家鸡”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9909号“房州杜家小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