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6567号“锐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6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扬州陶氏研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锐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扬州陶氏研磨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锐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26567号“锐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锐禾”指定使用商品为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5559669号“锐和REHOO”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对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6567号“锐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