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198417号“ER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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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诺世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艳梅
异议人北京诺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艳梅(原被异议人:酷跑车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58198417号“ER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蜡(原料);除尘制剂;蜡烛(照明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报关单、宣传照片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然而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本案原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OOXS及图”、“NOVONOL”等,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原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98417号“ER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