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9989号“JOURNEY MOO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内斯克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聚陌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内斯克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聚陌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19989号“JOURNEY MO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URNEY MOOD”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帽(头戴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29977号“JOURNEYS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相近,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9989号“JOURNEY MOO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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