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5899号“姑利古丽的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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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玉梅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享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雪莲
异议人王玉梅对被异议人杨雪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865899号“姑利古丽的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姑利古丽的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27858号“古丽么么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851884号“古丽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食宿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5899号“姑利古丽的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