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6130号“KE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9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陈婉珍
  异议人科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婉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786130号“KE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锯(机器)、电动榨果汁机”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145号“KONE及图”、第47003570号“KO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木材加工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6130号“KE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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