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1706号“轩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市轩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浦江轩哲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市轩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浦江轩哲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51706号“轩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轩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射箭用器具;游泳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25985号“轩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聚会彩炮(聚会助兴道具);体育活动用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轩哲”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网页截图、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轩哲”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轩哲”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1706号“轩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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