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04776号“COLORV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众讯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众讯智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3504776号“COLORV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LORV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图画;平版印刷工艺品;标签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995422号“COLORVU”、第57836965号“COLORVU”、第47974035号“COLORV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4776号“COLORV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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