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69154号“XIMQNUOBODASH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占地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孙占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69154号“XIMQNUOBODA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MQNUOBODAS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竿;拳击手套;钓鱼用人造鱼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078号“SHIMANO”、第5700502号“SHIMANO”、第1677113号“禧玛诺”、第18961142号“禧玛诺”、第8197857号“BORDERLESS”、第26507643号“BORDERLESS LIMITED”、第33266931号“博大师”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用手套;竞技手套;玩具自行车”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SHIMANO”、“禧玛诺”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9154号“XIMQNUOBODA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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