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8674号“燚百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实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实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58674号“燚百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燚百岁”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第16897419号、第17928332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豆类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8674号“燚百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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