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54148号“胖椒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清富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袁翎友
  异议人张清富对被异议人袁翎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54148号“胖椒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胖椒王”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餐具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00796号“椒王”、第31814224号“椒王火锅JIAOWANG HOTPO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椒王”,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4148号“胖椒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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