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3601号“V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活力团队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庄大新
  异议人活力团队俱乐部对被异议人庄大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63601号“V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茶;面包;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虽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但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的截图、相关赛事报道,以及全球内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美术作品在构图设计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的设计来源及理念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队名“VITALITY”和图形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对此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3601号“V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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