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9154号“美莱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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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鸿星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鸿星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79154号“美莱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莱辰”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纯净水(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59701号、第32571866号、第32605054号“美焙辰”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豆奶”、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水(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9154号“美莱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