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10350号“水星趣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蒋新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靓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蒋新友对被异议人山东靓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10350号“水星趣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星趣然”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床;沙发;梳妆台;婴儿床;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野营床垫;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婴儿床栏用防撞条(非床用织品)”商品上。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蒋新友分别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662515号“水星KIDS”商标、第14892194号“水星家纺”商标、第1208390号“水星”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非金属挂衣钩;枕头;软垫”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两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水星”,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于“被子;床单;被罩”商品上的“MERCURY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0350号“水星趣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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