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7298号“冰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永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57298号“冰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飞”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甲壳动物(非活);小龙虾(非活);鱼(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1459号“冰上飞”、第3319375号“冰飞BINGFE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7298号“冰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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