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5551号“蜗居全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邵会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点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会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95551号“蜗居全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蜗居全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94185号“全季酒店”、第11349488号“全季宾馆”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全季”,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5551号“蜗居全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