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58441号“80 后牧羊人”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牧羊人(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意商标注册事务所
  被异议人:裴志杰
  异议人牧羊人(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裴志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58441号“80 后牧羊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80后牧羊人”指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饭店;厨房操作台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5698号、第14176760号、第16149444号、第27404034号“牧羊人”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牧羊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茶馆;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酒馆;外卖餐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茶馆;饭店”等具有相同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方式等,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服务“水烟休息室服务;厨房操作台出租”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8441号“80 后牧羊人”商标在“茶馆;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酒馆;外卖餐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