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8294号“百雀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文华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文华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958294号“百雀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雀羚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雨衣;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1393号“图形”、第771394号“MANDARIN ORIENT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酒店服务;汽车酒店;供膳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0854号“图形”、第590672号“图形”、第538755号“MANDARIN ORIENT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衣服;鞋;头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异议人网站截图及宣传图片、异议人商标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扇子图形”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扇子图形”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上述美术作品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8294号“百雀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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