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0364号“美露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鸡美林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百兴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爱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鸡美林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百兴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0364号“美露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露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土壤调节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0088号“美露”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土壤调节用化学品;农业肥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美露”,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农业用肥;土壤改良剂;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植物营养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0364号“美露达”商标在“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农业用肥;土壤改良剂;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植物营养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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