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30669号“舍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仙桃市九星大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仙桃市九星大巴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30669号“舍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舍豹”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8379号“舍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舍得”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30669号“舍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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