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7634号“DM FASHX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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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滑雪梅
异议人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滑雪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57634号“DM FASHX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M FASHXO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帽子”等商品上。 异议人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31679号“DM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97326号“DM'S”、第584207号、第575311号“DR.MARTEN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7634号“DM FASHX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