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814110号“江中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越华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越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65814110号“江中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中令”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食宿服务;餐厅;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52485号“江中家亭”、第21941196号“江中胃道”、第21941449号“江中谓道”、第65313308号“江中初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江中”,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14110号“江中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