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07591号“巴特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绵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绵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07591号“巴特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特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香料;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718号、第23342165A号“巴斯夫”、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51811号“巴斯夫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皮革洗涤剂;香料;工业用香料;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7591号“巴特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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