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90084号“MCAR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万事达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澳门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事达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澳门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090084号“MCA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AR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票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46074号“MASTERCARD”、第8849242号“MASTERCARD”、第1481651号“MASTERCARD及图”、第12953121号“MASTERCAR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已编码的磁卡;计数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ASTERCARD”、“MASTERCARD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0084号“MCAR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