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67007号“WAIDA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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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和井田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唯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和井田制作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067007号“WAI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ID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7类“电动碾磨机;金属加工机械;精加工机器”、第9类“遥控装置;远程控制装置”、第40类“激光雕刻机出租;3D打印机出租;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第42类“电力领域的科学研究;工程学;机械研究”等。 异议人对第7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389902号“WAN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玻璃加工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动碾磨机;激光雕刻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万达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对第9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84259号“WANDA CITY”、第43075593号“万达地产WAN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遥控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WAND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类别商品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对第40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389927号“WAND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雕刻;牙科技师服务;能源生产”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激光雕刻机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万达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对第42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389925号“WANDA”、第13770800号“WANDA MALL”、第12184527号“WANDA CITY”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物理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WANDA”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类别服务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67007号“WAIDA及图”商标在“电动碾磨机;激光雕刻机;遥控装置;远程控制装置;激光雕刻机出租;提供与净零排放有关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用于无线联络、电子数据处理、消费电子及汽车电子设备的电路制造技术开发;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有关机械工程分析的技术咨询服务;电力领域的科学研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机械研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机械制造的研究;实验设备和仪器出租;工程学;出租技术绘图仪器;测量设备出租;工业设计;汽车设计;建筑领域的研究”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