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08529号“IRIS CAS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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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1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格拉尼提菲安德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九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拉尼提菲安德雷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九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908529号“IRIS CA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RIS CASA”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393165号“IRIS”、第792912号“IRI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用于地板,尤其是用于陶瓷铺地材料和相关辅助构件的瓷砖,特别是陶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08529号“IRIS CA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