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19951号“HD TOP FAC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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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1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锦葵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明星
异议人锦葵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明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19951号“HD TOP F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D TOP FACE”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鞋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65315号“TOPFACE”、第52138958号“TF TOPFACE”、第52822040号“THE TOPFACE”、第57310265号“TOPFACE BEAUT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浴液;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肥皂;去污剂;鞋蜡;香精油;研磨剂;牙膏;化妆品;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9951号“HD TOP FACE”商标在“肥皂;去污剂;鞋蜡;香精油;研磨剂;牙膏;化妆品;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