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6257号“洋小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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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真时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真时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96257号“洋小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洋小天”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61310号“洋河”、第32191457号“天之蓝”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白酒”商品上的“洋河”“天之蓝”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差异明显,指定商品或服务亦有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6257号“洋小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