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26537号“京知蔚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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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象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象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26537号“京知蔚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知蔚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书籍和书评出版;商业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30060号“蔚来资本”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流动图书馆;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23042号“蔚来中心”、第50755493号“蔚来空间”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摩托车驾驶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蔚来”,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6537号“京知蔚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