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32816号“开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马逊人-威尔克H·德雷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泽华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人-威尔克H·德雷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泽华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032816号“开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开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采矿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223905号“图形”、第1273776号“AMAZONE及图”、在先注册的第12742204号“AMAZO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的“农业机械;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公开发表“图形”美术作品,并在商业活动中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图形商标。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推断异议人就该图形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且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被异议人亦未说明其设计具有合理来源。综上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7类、第35类申请注册了“YCAMAZONE”、“AMAZONE及图”、“阿玛松AMASONG”、“阿玛松”及图形标识的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的“阿玛松”、“AMAZONE”及图形商标高度近似,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作为与异议人同业经营者,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32816号“开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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