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05909号“贝康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翊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小婷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小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805909号“贝康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贝康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弹簧(金属制品);普通金属艺术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99432号、第21514314A号“康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铁丝”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康佳KONG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显著汉字“康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05909号“贝康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