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6491号“科颜家美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科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科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66491号“科颜家美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颜家美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化妆服务;健康顾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70432号“科颜氏”、第1500253号“KIEHL'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霜;洁肤用洗涤剂;美容面膜”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剂;润肤霜”商品上的“KIEHL'S”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可以证明其“KIEHL'S”商标与“科颜氏”商标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科颜家”与异议人该商标“KIEHL'S”及其对应的中文商标“科颜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6491号“科颜家美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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