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13141号“华夏恒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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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化智胜(山东)化肥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化智胜(山东)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013141号“华夏恒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夏恒升”指定使用在第1类“水软化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81600A号“华鲁恒升”、第63974431A号、第63983601A号“华鲁恒升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草酸;环己酮;环己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13141号“华夏恒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