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97009号“群锳福满群英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连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阿拉浓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阿拉浓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97009号“群锳福满群英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群锳福满群英楼”,指定使用于第30类“包子;饺子;馒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5587号“群英楼及图”、第1314380号“群英楼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子;饺子;烧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群英楼”,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群英楼”经其使用和宣传,在当地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对异议人及其“群英楼”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含文字“群英”的商标,且被异议人对其商标创意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97009号“群锳福满群英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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