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9991号“小鲜柒E·QUEEN ·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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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熠坤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熠坤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49991号“小鲜柒E·QUEEN ·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小鲜柒E·QUEEN ·V”,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39132号“七鲜”、第55366961号“七鲜”、第68267585号“七鲜SEVEN FRESH及图”、第48986090号“七鲜2”、第48973165号“七鲜2”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35类“广告”、第43类“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9991号“小鲜柒E·QUEEN ·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