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0065号“肴麻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向艳
  异议人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向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10065号“肴麻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肴麻子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餐馆预订;外卖餐馆;餐馆;自动餐厅;饭店”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82595号“幺麻子”、第3563350号“幺麻子”、第30012684号“幺麻子YAOMAZI”、第69576706号“幺麻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月饼”、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0065号“肴麻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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