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95801号“白雪睿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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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冰一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冰一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95801号“白雪睿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雪睿智”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冰柜;冷藏柜;冰箱;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冷冻设备和机器;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冷藏展示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1822号“白雪”、第1778903号“白雪BAIXU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制冷设备和装置;水冷却装置;空气干燥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白雪睿智”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白雪”,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5801号“白雪睿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