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860829号“好意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蚌埠市顺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汤三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蚌埠市顺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汤三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66860829号“好意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意头”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404319号“好意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香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60829号“好意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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