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73843号“茶颜司 CHAYAN SHOP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茶颜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我茁学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茶颜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茶颜司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373843号“茶颜司 CHAYAN SHO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颜司 CHAYAN SHOP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乌龙茶;绿茶”、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707323号、第50438587号、第55177738号“茶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茶饮料”、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子粉;柠檬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茶颜”,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73843号“茶颜司 CHAYAN SHOP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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