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8595号“泰禾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安西铁泰和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三童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西铁泰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三童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828595号“泰禾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禾兴”指定使商品为第1类“分散剂;表面活性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2712号“泰和兴及图”、第19679281号“泰和兴”、第30767482号“泰和兴地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试剂(非医用或兽医用);工业用粘合剂;油石灰(油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8595号“泰禾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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