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18112号“德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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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德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1118112号“德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铁路车辆缓冲器;自行车车架;吊椅缆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5196号“DER”、第4999697号“德尔DER”、第3426900号“德尔”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地板;铺地木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的第1765196号“DER”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车架”等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18112号“德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