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0842号“LYCZ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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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中鸿轴承有限公司
异议人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中鸿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40842号“LYCZ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YCZ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衬套(机器部件);机器用耐磨轴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9154号、第669455号“LYC”、第14531079号“洛轴LYC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飞轮;滚珠轴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LYC”,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LYC”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0842号“LYCZ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