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4233号“千吉智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雄安千吉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雄安千吉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4233号“千吉智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吉智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9856号“仟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千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4233号“千吉智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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