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2953号“JENK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波克奴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疯狂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克奴比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疯狂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2953号“JEN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NK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娱乐活动;玩具出租;娱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05687号“JENG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信息”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2953号“JENK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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