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50014号“CURRIG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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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古未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柯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知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未界集团对被异议人杭州柯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150014号“CURRIG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URRIGES”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948521号“古未界 COURREGE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企业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0014号“CURRIG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