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3369号“DAYJIA”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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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大岩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大岩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3369号“DAY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YJ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43931022号、第43931021A号“DAYAJI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婚纱”、第35类“广告;会计”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455919号“大雅家DA YA 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画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拼音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镜子(玻璃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3369号“DAYJIA”商标在“镜子(玻璃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