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4128号“埃尼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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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朝方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朝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4128号“埃尼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埃尼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984916号“EXXON”、第1467750号“EXXONMOBI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业;推销(替他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984964号“埃克森”、第26985544号“埃克森美孚”、第9252849号“埃克森美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EXXONMOBIL”、“EXXON”、“埃克森”、“埃克森美孚”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4128号“埃尼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