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3735号“AFA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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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慧霞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慧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43735号“AFA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FAW”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12707号“FAW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FAW”,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FAW”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3735号“AFA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