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6674号“华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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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国珍宴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中泰华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国珍宴酒厂对被异议人四川中泰华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6674号“华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冶”指定使用于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4474号、第10214085号“华台HUATA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6674号“华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